第三百九十條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三、因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