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二條
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