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或責付,如不能具保或責付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命繼續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