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二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三、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四、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五、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六、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