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四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無庸科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