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十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命令,逕行調查犯人及犯罪情形,並蒐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