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條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結文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應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畫押、蓋章或蓋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