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之意義及效果者。
三、與本案有共犯或有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關係或嫌疑者。
四、有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八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五、為被告或自訴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者。
於偵查中訊問證人,得不令其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