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祕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