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除依前條第一款規定仍執行羈押外,並應沒入其保證金。
以證券或保證書代保證金者。應先命其繳納所指定之金額,不繳納者,應強制執行。但以足抵保證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