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停止羈押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執行羈押。
一、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因保證金額不足,命令增加而不繳納者。
四、因發生新事實,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有羈押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