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命聲請人繳納,但由第三人繳納者,亦得許之。
保證金得按其情形許以有價證券或保證書代之。但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鋪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如有命令即行繳納等情。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並得限制被告之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