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押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羈押之理由。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發票之公署。
發押票之公務員,應於押票署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