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毋庸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發通緝書之公務員,應於通緝書署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