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八條
依刑法第六十七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應依第七十條第三款至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之。
法院遇有前項聲請時,應於詢問被告或其原審代理人之意見後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