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七條
緩刑之諭知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之。
地方法院遇有前項聲請,應於詢問被告或其原審代理人之意見後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