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二條
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罰金追徵,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檢察官之命令與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第一項、第二項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