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七條
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發捕票。其因具保停止羈押經傳喚執行而不到者,檢察官並得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
受刑人不服前項之處分時,得聲請該管法院撤銷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