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四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之時,於其痊愈前,由司法部命令停止執行。
懷胎婦女受死刑之諭知者,終其生產前,由司法部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愈或生產後,非有司法部命令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