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五、發票之公署。
發拘票之公務員應於拘票署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