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六條
處刑命令,應依一定簡略方式,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二、犯罪之日時、處所。
三、犯罪之行為及適用之法條。
四、應科之刑罰及必要之處分。
五、命令處刑之法院及、年、月、日。
六、自接收處刑命令之日起,五日內得聲請正式審判。
前項處刑命令,應由命令處刑之推事署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