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二條
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者,應以書狀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二、犯罪之日時、處所。
三、犯罪之證據。
四、犯罪之行為及應適用之法條。
前項聲請以起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