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五條
提起再審除有特別現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之。
案件曾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而就未經上訴之部分提起再審者,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案件因第三審法院判決而確定者,除因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情形,而提起再審者外,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