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九條
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諭知左列之判決:
一、原審判決係違法者,將其違法之部分撤銷,但原審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係違法者撤銷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