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十五條
對終法院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抗告,但左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關於羈押、具保、扣押及扣押物件發還之裁定。
二、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所受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