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十條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行判決,但其事實不能據原審判決而定者,不在此限。
一、違背法令者。
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三、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其利益及於共同被告,其未經上訴之共同被告,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