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九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上訴之部分撤銷,更為判決,其上訴無理由而原審判決確係不當者,亦同。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雖非上訴之部分,亦得將原審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