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五條
第三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中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關於法院之事物管轄、訴訟之受理及對於確定事實所適用之法令,其當否得依職權調查之。
就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調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