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六條
他造當事人接受前條繕本之送達後,得於七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檢查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原審法院接受答辯書後,應於三日內將繕本送達於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