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於必要時並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如無正常理由不到者,得命拘提。
五、發票之公署。
發傳票之公務員,應於傳票署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