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條
法院認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辯論逕行判決:
一、時效已期滿者。
二、曾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法律免除其刑者。
六、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撤回者。
七、自訴經撤回者。
八、被告已死亡者。
九、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