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三條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署名、蓋章。
審判長有事故時,由列席推事之資深者署名、蓋章,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署名、蓋章,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署名、蓋章,並分別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