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條
科刑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二、科刑時於刑法第七十六條所列事項有所審酌者,其情形。
三、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四、羈押不予折抵者,其理由。
五、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