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地方法院以上法院之推事被聲請迴避者,由所屬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
法院因推事被聲請迴避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初級法院推事被聲請迴避者,由該管地方法院裁定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