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
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其意見得作前項釋明之證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