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情形,當事人得不問訴訟程度如何,隨時聲請推事迴避。
前條第二款情形,當事人於審判開始後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為當事人所未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