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六條
證人、鑑定人應依左列次序訊問之。
一、由審判長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條訊問。
二、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詰問。
三、由他造之當事人詰問。
四、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覆問。但以他造當事人詰問所發見之事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