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條
審判日期,應由定數推事始終出庭,並得由審判長另指定推事一員蒞視為補充推事。
補充推事於前項定數推事有疾病,及其他事故不能繼續審判時,有代行繼績審判之職權,檢察官及法院書記官,亦應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