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條
一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檢察官於該一罪起訴時,應聲明其起訴以他罪之成立為條件。
前項情形,其一罪起訴在前者,法院於他罪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其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