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推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為被告或被害人之親屬者,其親屬關係消滅後,亦同。
三、推事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未婚配偶者。
四、推事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監督監護人、保佐人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者。
五、推事於該案件曾為被告之辯護人、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者。
六、推事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於該案件曾行使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