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條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其聲請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處分未完備者,命令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處分已完備者,命令下級檢察官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