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九條
地方或高等法院管轄案件,其聲請再議,除依前條規定外,原法院首席檢察官得於送交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以前,指定其他檢察官,再行偵查。
前項偵查,係維持原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即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送交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