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條
檢察官認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起訴。
一、起訴權已消滅者。
二、犯罪嫌疑不足者。
三、行為不成犯罪者。
四、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五、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