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條
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前應實施左列處分。
一、記載可為證人者之姓名、性別、住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調查易於消滅之證據及其他犯罪情形。
三、犯罪時在場之證人恐偵查時不能訊問者,得先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