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官長、軍士。
三、依法令規定關於稅務、鐵路、郵務、電報、森林及其他特別事項有偵查犯罪之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