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偵查犯罪之職權,與檢察官同,但於查獲犯罪嫌疑人後,除有必要情形外,應於三日內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
一、縣長。
二、公安局長。
三、憲兵隊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