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十五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夫或其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
二、婦女之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本夫不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親屬亦得告訴。但不得與被略誘人之意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