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條
期限以月或年計算者,以最後之月或年與起算日數目相當之前日為期限之末日。但最後之月無數目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限之末日。
期限之末日,若係星期日、慶祝日或其他普通休息日,不得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