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三條
裁判書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二、有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姓名。
三、經檢察官出庭者,檢察官之官職、姓名。
四、自訴案件,自訴人之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五、裁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裁判之推事署名、蓋章。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署名、蓋章者,由推事之資深者,附記其事由,推事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