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牽連案件屬於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管轄者,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之。
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已各別受理者,上級法院得令管轄內之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該上級法院併案受理,其下級法院不在管轄內而經各該法院及檢察官之同意者,亦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
有不同意者,得由共同之上級法院命將案件移送上級法院併案受理。
經併案受理之案件,得依前項規定,仍由各該法院分別受理。